作者:李荣维 | 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2020年1月底,一名被告人因手头拮据,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三天内骗取6名被害人共计13137元,随后拉黑对方。案发后其退赔大部分赃款,但仍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与此前类似小额涉疫诈骗案多判六个月不同,本案量刑明显更重。原因在于: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电信网络诈骗”,且发生在疫情防控关键期,依法从重处罚。
那么,在朋友圈发广告骗人,是否必然属于电信网络诈骗?
若从“三维辩护体系”切入,是否存在争取轻判甚至不起诉的空间?
本文将依“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展开深度推演。
目标:质疑“电信网络诈骗”定性的事实基础,区分“营销式撒网”与“精准诈骗”。
招式1:审查朋友圈发布内容的公开性
被告人虽在朋友圈发广告,但其微信好友是否为“不特定多数人”?若好友均为熟人、同事或经人介绍添加,则不符合“面向公众”的特征。
招式2:核实被害人来源渠道
6名被害人是否均通过主动搜索、群聊引流而来?还是经朋友转发、私信推荐?后者仍属“半特定”关系,削弱“点对面”属性。
招式3:核查截图证据真实性
被告人使用“网络截图”获取信任,但未说明截图来源是否伪造。若系真实交易记录拼接,主观恶性低于纯虚构。
招式4:分析行为持续时间与规模
仅三天作案、6名被害人,未形成规模化、产业化操作,与典型电信网络诈骗的“高频次、广覆盖”不符。
招式5:评估资金流向与用途
赃款用于个人日常开销,未用于购买黑产工具、雇佣话务员或转移至境外账户,缺乏团伙化特征。
招式6:比对同类行为司法实践
同期多地对“单人发朋友圈诈骗”案件未一律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部分作普通诈骗处理。
招式7:调取微信好友构成数据
提交好友列表证明其社交圈封闭,无批量添加陌生人行为,反驳“不特定多数人”推定。
招式8:提交退赃凭证与谅解意向
案发后家属代退2900元,公安机关扣押12100元,实际损失已基本挽回,社会危害显著降低。
招式9:引入心理或经济困境说明
被告人无业、疫情失业,临时起意而非预谋犯罪,可申请社会调查报告佐证偶发性。
✅ 小结:朋友圈≠公共平台。证据维度可挑战“电信网络诈骗”的定性前提。
目标:防止因“涉疫+网络”双重标签导致量刑畸重。
招式10:聚焦“不特定多数人”是否成立
若被害人系通过共同好友或私聊链接进入交易,则不属于“主动撒网”,不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核心要件。
招式11:区分“广告发布”与“诈骗实施”阶段
发布信息属预备行为,实际诈骗发生于私聊环节,本质仍是点对点欺诈。
招式12:核验数额是否触发“数额巨大”
13137元刚超“数额较大”标准(3000元),远未达“数额巨大”(3万元),不应适用更高量刑档。
招式13:排除非法经营罪等重罪可能
未销售实物口罩,不涉及无证经营或哄抬物价,纯属虚构交易,应定诈骗罪而非非法经营。
招式14:论证不构成“利用信息网络犯罪”
未使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或自动化脚本,技术含量低,不涉《刑法》第287条之二。
招式15:援引“但书条款”主张出罪可能
根据《刑法》第13条,若情节显著轻微(如全额退赔、初犯、偶犯),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招式16:量化认罪认罚减让幅度
全程认罪认罚,依法可减基准刑30%以下;结合退赃,总减幅可达40%-50%。
招式17:强调无前科与年轻身份
被告人24岁,无犯罪记录,具备改造可能性,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招式18:提交社区矫正可行性方案
由家属及居住地社区出具监管承诺,证明适用非监禁刑不会危害社会。
✅ 小结:标签化定性易导致处罚过重。法律维度需坚持个案实质判断。
目标:确保“从严”政策不挤压辩护空间,保障量刑协商实质化。
招式19:审查逮捕必要性
罪行非暴力、本地有固定住所、已退赃,无社会危险性,本可取保候审。
招式20: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推动变更强制措施。
招式21:主张“黄金37天”内不批捕
强调案件存在定性争议,需时间收集有利证据,不宜仓促羁押。
招式22:要求复制全部电子数据原始载体
申请调取被告人手机原始数据,验证朋友圈发布时间、好友数量及聊天记录完整性。
招式23:申请被害人出庭说明联络过程
推动被害人当庭陈述如何得知口罩信息,查明是否经人介绍,强化“特定人”属性。
招式24:在认罪认罚中明确量刑上限
即便认罪,也应在具结书中注明“建议刑期不超过八个月”或“建议适用缓刑”。
招式25: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
若检察机关建议一年以上实刑,应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指出同类案件多判六个月。
招式26:向法院提交《量刑意见书》
系统论证自首(如有)、退赃、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请求大幅从宽。
招式27:推动判决说理充分化
要求法院在判决中详细说明为何不适用缓刑、为何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为上诉或申诉留依据。
✅ 小结:程序是实体的铠甲。越是“从严”案件,越需程序护航。
回看本案,若辩护律师在侦查初期即启动三维体系:
证据维度质疑“不特定多数人”是否成立;
法律维度坚守普通诈骗定性,避免标签化升格;
程序维度推动退赃、认罪认罚与量刑协商实质化;
完全有可能争取到八个月以下刑期,甚至缓刑结果。
疫情防控需要司法亮剑,但不能让“从严”成为忽视个案差异的借口。
真正的法治,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依然看见动机、衡量后果、尊重比例。
而“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正是我们在这条钢丝上,走得稳、走得准的指南针。
注: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已对当事人姓名、案号、法院名称、地域信息、办案人员及原始页码等作全面脱敏处理,仅用于刑事辩护方法论探讨与普法交流。
作者简介:李荣维,执业近二十年,专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独创“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体系,致力于推动中国刑事辩护走向系统化、专业化与实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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