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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微信联系的诈骗,就一定是电信网络诈骗吗?——基于三维辩护“三维九法二十七式”体系的精细化辩护推演

作者:李荣维 | 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2020年2月,一名被告人通过他人介绍与被害人成为微信好友,谎称有口罩现货,收取5000元定金后失联。案发后其退赔并取得谅解,某基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未将本案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而是按普通诈骗处理。

这一认定看似细微,实则关键——因为一旦被定性为电信网络诈骗,不仅量刑起点更高,还可能限制缓刑适用。

那么,仅通过微信、电话联络的诈骗,是否必然构成电信网络诈骗?
若从“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出发,能否更早、更准地锁定“普通诈骗”定性,从而争取更轻结果?

本文将依“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展开推演。


一、第一维度:证据解构 —— 打掉指控根基

目标:质疑控方对“电信网络诈骗”定性的证据支撑,还原点对点交往本质。

(一)非法证据排除法

(二)瑕疵证据否定法

(三)有利证据补强法

小结:仅使用网络工具 ≠ 电信网络诈骗。证据维度可有效阻断错误定性。


二、第二维度:罪名辨析 —— 守住法律边界

目标:精准区分普通诈骗与电信网络诈骗,避免因定性错误导致量刑畸重。

(四)构成要件拆解法

(五)相似罪名对比法

(六)罪轻情节提炼法

小结:定性决定量刑。守住“普通诈骗”边界,是争取轻判的关键前提。


三、第三维度:程序合规 —— 捍卫基本权利

目标:确保定性争议在程序中得到充分辩论,防止“默认归类”。

(七)强制措施干预法

(八)诉讼权利保障法

(九)程序瑕疵救济法

小结:程序是定性的保障。唯有充分辩论,才能避免“一刀切”归类。


结语:定性精准,方能罚当其罪

回看本案,若辩护律师在侦查初期即启动三维体系:

完全有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促成检察机关以普通诈骗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缓刑。

电信网络诈骗必须严打,但不能让每一个用微信聊天的人都活在“重罪”阴影下
真正的司法智慧,在于区分“工具”与“本质”,看见“个案”而非“标签”

而“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正是我们守护这种精准与公正的利器。


: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已对当事人姓名、案号、法院名称、地域信息、办案人员及原始页码等作全面脱敏处理,仅用于刑事辩护方法论探讨与普法交流。
作者简介:李荣维,执业近二十年,专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独创“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体系,致力于推动中国刑事辩护走向系统化、专业化与实效化。
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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