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2020年2月,一名被告人通过他人介绍与被害人成为微信好友,谎称有口罩现货,收取5000元定金后失联。案发后其退赔并取得谅解,某基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未将本案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而是按普通诈骗处理。
这一认定看似细微,实则关键——因为一旦被定性为电信网络诈骗,不仅量刑起点更高,还可能限制缓刑适用。
那么,仅通过微信、电话联络的诈骗,是否必然构成电信网络诈骗?
若从“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出发,能否更早、更准地锁定“普通诈骗”定性,从而争取更轻结果?
本文将依“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展开推演。
目标:质疑控方对“电信网络诈骗”定性的证据支撑,还原点对点交往本质。
招式1:审查电子数据提取完整性
被告人称曾在微信群发布口罩信息,但公安机关未调取该群聊天记录,无法印证其“向不特定人散布虚假信息”。关键证据缺失,不能推定其行为具有公开性。
招式2:核实被害人身份认知过程
被害人系经朋友推荐添加被告人为好友,且被告人在交易前发送了身份证照片,被害人已知其真实身份。此属典型“特定人”交往,不符合电信网络诈骗“背靠背、匿名化”特征。
招式3:比对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矛盾点
证人证实:是其主动询问口罩渠道,被告人在私聊中回应,并非在群内公开叫卖。该细节直接否定“群发”“广撒网”行为模式。
招式4:分析联络方式实质属性
微信仅作为沟通工具,未用于发布广告、引流或自动化群发。其功能等同于电话,属传统诈骗的现代载体,不改变犯罪性质。
招式5:核查被害人数量与范围
全案仅1名被害人,且系主动寻找卖家,无证据显示被告人曾联系其他潜在买家。不符合“多数人”要件。
招式6:评估信息传播路径封闭性
整个交易发生在三人私聊链(介绍人→被告人→被害人),未扩散至公共网络空间,未干扰正常网络秩序。
招式7:调取完整社交关系图谱
提交微信好友列表、群聊记录,证明被告人无营销账号、无批量添加行为,系偶发个体交易。
招式8:引用权威司法解释界定标准
援引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强调“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必备要件。
招式9:提交同类判例支持普通诈骗定性
检索全国类似“经介绍加微信→私聊成交→单笔诈骗”案件,多地法院均未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
✅ 小结:仅使用网络工具 ≠ 电信网络诈骗。证据维度可有效阻断错误定性。
目标:精准区分普通诈骗与电信网络诈骗,避免因定性错误导致量刑畸重。
招式10:聚焦“不特定多数人”缺失
电信网络诈骗核心特征是“点对面”,而本案是“点对点”,初始目标明确,不符合该要件。
招式11:区分“工具使用”与“犯罪模式”
利用微信≠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最高检《指引》明确:需结合行为方式、对象范围、信息传播广度综合判断。
招式12:核验“远程非接触”是否等于“匿名诈骗”
本案双方虽未见面,但身份透明、关系特定,不具备电信网络诈骗的隐蔽性与欺骗规模。
招式13:排除“电信网络诈骗”适用可能
根据《电信网络诈骗意见》,该类犯罪通常具备集团化、产业化、跨区域特征,本案完全不符。
招式14:论证不构成“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关联罪名
未使用钓鱼链接、木马程序、虚假平台等技术手段,纯属话术欺诈,不涉网络犯罪技术支持。
招式15:援引“罪刑相适应”原则反对升格定性
若将所有微信诈骗均视为电信网络诈骗,将导致量刑失衡,违背刑法谦抑性。
招式16:强调自首+认罪认罚双重从宽
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签署具结书,应减基准刑30%以下。
招式17:突出退赔+谅解的修复效果
全额退赃且获书面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符合《量刑指导意见》缓刑适用条件。
招式18:结合疫情背景主张比例原则
虽涉疫,但金额小、危害有限,若再叠加“电信网络诈骗”标签,将导致处罚过重。
✅ 小结:定性决定量刑。守住“普通诈骗”边界,是争取轻判的关键前提。
目标:确保定性争议在程序中得到充分辩论,防止“默认归类”。
招式19:审查逮捕必要性
罪行轻微、本地有固定住所、已退赔,无社会危险性,本可不捕。
招式20: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附社区监管承诺。
招式21:主张“黄金37天”内推动不批捕
强调案件定性存疑,需进一步调查微信群证据,不宜仓促羁押。
招式22:要求调取原始微信群数据
申请检察机关责令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提取被告人所称的群聊记录,以查明是否公开发布信息。
招式23:申请证人出庭说明介绍过程
推动介绍人当庭陈述“私聊促成交易”细节,强化“特定人”属性。
招式24:在认罪认罚协商中明确拒绝“电信网络诈骗”定性
即便认罪,也应在具结书中注明“仅认可普通诈骗罪名”,保留定性异议权。
招式25:对证据缺失提出补查建议
针对微信群记录未提取问题,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防止事实认定片面化。
招式26: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异议
若公诉机关建议按电信网络诈骗量刑,应提交书面异议及类案依据。
招式27:推动法院在判决中详细说理定性依据
要求判决书明确阐述为何不构成电信网络诈骗,为类案提供参考。
✅ 小结:程序是定性的保障。唯有充分辩论,才能避免“一刀切”归类。
回看本案,若辩护律师在侦查初期即启动三维体系:
证据维度锁定“私聊+特定人+单笔交易”事实;
法律维度坚决反对“凡用网络即电信诈骗”的泛化逻辑;
程序维度推动关键证据补强与定性专项辩论;
完全有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促成检察机关以普通诈骗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缓刑。
电信网络诈骗必须严打,但不能让每一个用微信聊天的人都活在“重罪”阴影下。
真正的司法智慧,在于区分“工具”与“本质”,看见“个案”而非“标签”。
而“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正是我们守护这种精准与公正的利器。
注: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已对当事人姓名、案号、法院名称、地域信息、办案人员及原始页码等作全面脱敏处理,仅用于刑事辩护方法论探讨与普法交流。
作者简介:李荣维,执业近二十年,专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独创“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体系,致力于推动中国刑事辩护走向系统化、专业化与实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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