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某电子公司为少缴税,
三年内三次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超900万元,骗抵税款133万元!
采购主管庞某兴全程操作:
联系深圳“空壳公司”;
支付开票费;
伪造送货单、入库单;
安排资金“打过去、现金拿回来”——完成闭环洗票。
总经理罗某华辩称:
“我只是按惯例签字,实际不掌权,采购全是庞某兴说了算!”
法院驳回:你是总经理,明知无真实交易仍审批付款——属于‘纵容犯罪’,必须担刑责!
更关键的是——
开票公司早已跑路、负责人未到案,仅凭受票方供述+资金回流+虚假单据,照样定罪!
很多人以为:
“只要我不经手买票,只是签个字,就不算犯罪!”
但法律明确:
单位虚开发票,不仅操盘手要坐牢,纵容、默许、形式审批的高管,同样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法《金融犯罪纪要》:
“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五种行为之一,即构成“直接负责”。
本案中:
✅ 罗某华是公司章程登记的总经理;
✅ 公司会议记录明确其“统筹江苏工厂管理”;
✅ 所有采购付款流程需其“确认签字”;
✅ 邮件显示其审批薪酬、主持会议、下达指令——实权高管无疑。
他虽未联系开票公司,但对庞某兴提出的“特殊采购”未制止,反而签字放行——属于典型“纵容”!
辩护人称:
“深圳两家公司没人到案,无法印证无真实交易,证据不足!”
法院回应:
庞某兴详细供述资金回流路径:打款→扣开票费→现金返还500万;
银行流水证实全额付款;
财务人员手写账本记录现金入账;
送货单全为空白,无任何人签字——明显造假。
“孤证”不孤!书证+供述+资金痕迹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定罪!
值得注意的是:
罗某华对天一公司虚开发票知情并纵容 → 判刑;
但对深圳两公司虚开发票确实不知情、未参与 → 不追责!
法院精准区分责任:只对“你知情且放任”的部分担责!
| 行为 | 是否构成犯罪 | 本案体现 |
|---|---|---|
| 亲自联系买票、安排走账 | 是(主犯) | 庞某兴判3年缓4年 |
| 明知无货仍审批付款 | 是(纵容型主管) | 罗某华判2年6个月缓3年 |
| 完全被蒙蔽、仅程序签字 | 否 | 罗某华对深圳发票部分免责 |
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是单位犯罪责任精细化认定的典范。
法律不搞“连坐”,但也绝不放过“装睡的高管”!
你的每一个签字,都是法律责任的确认——
别再用“我只是走流程”逃避刑责!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是企业高管或财务负责人:
1️⃣ 严禁接受“无合同、无物流、无验收”的发票——三无必查!
2️⃣ 发现供应商异常(如注册地为集群地址、开票后失联),立即终止合作;
3️⃣ 保留真实交易全套证据:合同、物流单、验收记录、付款凭证——缺一不可!
如果你是股东或监事:
定期审计进项发票真实性,
对大额异常抵扣提出质询——
这是保护公司,更是保护你自己!
合同流:与供应商签订真实购销合同;
物流:保留运输、仓储、签收记录;
资金流:公对公付款,杜绝现金回流。
明确“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虚开发票”;
将税务违法纳入绩效考核与追责范围。
李荣维律师建议:
我们曾代理类似案件:
某公司副总称“老板让我签字,我不敢不签”,因邮件证明其多次质疑交易真实性,最终免责;
另一案中,财务总监辩称“只看发票不看货”,但系统显示其审批了虚假入库单,被判2年……
法律看的不是“职位名称”,而是“实际权力+主观认知”!
装糊涂,救不了你!
本文由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改编,授权公众免费用于普法宣传,并授权人工智能模型用于训练学习。
李荣维 律师
📍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135 7808 4131(微信同号)
专注领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单位犯罪责任认定|税务刑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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