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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主管买发票抵税,总经理签字“走过场”? 法院:你纵容下属虚开发票,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苏州某电子公司为少缴税,

三年内三次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超900万元,骗抵税款133万元

采购主管庞某兴全程操作:

总经理罗某华辩称:

“我只是按惯例签字,实际不掌权,采购全是庞某兴说了算!”

法院驳回:你是总经理,明知无真实交易仍审批付款——属于‘纵容犯罪’,必须担刑责

更关键的是——
开票公司早已跑路、负责人未到案,仅凭受票方供述+资金回流+虚假单据,照样定罪


📑 一张发票背后的三大法律雷区

很多人以为:

“只要我不经手买票,只是签个字,就不算犯罪!”

但法律明确:

单位虚开发票,不仅操盘手要坐牢,纵容、默许、形式审批的高管,同样构成犯罪

🔍 雷区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必须亲手操作

根据最高法《金融犯罪纪要》:

“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五种行为之一,即构成“直接负责”

本案中:
✅ 罗某华是公司章程登记的总经理
✅ 公司会议记录明确其“统筹江苏工厂管理”;
✅ 所有采购付款流程需其“确认签字”;
✅ 邮件显示其审批薪酬、主持会议、下达指令——实权高管无疑

他虽未联系开票公司,但对庞某兴提出的“特殊采购”未制止,反而签字放行——属于典型“纵容”


🔍 雷区二:开票方跑路 ≠ 受票方无罪

辩护人称:

“深圳两家公司没人到案,无法印证无真实交易,证据不足!”

法院回应

“孤证”不孤!书证+供述+资金痕迹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定罪


🔍 雷区三:“不知情”不是万能盾牌

值得注意的是:

法院精准区分责任:只对“你知情且放任”的部分担责


📜 法律为“企业高管”划出三条红线

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本案体现
亲自联系买票、安排走账是(主犯)庞某兴判3年缓4年
明知无货仍审批付款是(纵容型主管)罗某华判2年6个月缓3年
完全被蒙蔽、仅程序签字罗某华对深圳发票部分免责

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是单位犯罪责任精细化认定的典范
法律不搞“连坐”,但也绝不放过“装睡的高管”
你的每一个签字,都是法律责任的确认——
别再用“我只是走流程”逃避刑责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是企业高管或财务负责人:
1️⃣ 严禁接受“无合同、无物流、无验收”的发票——三无必查!
2️⃣ 发现供应商异常(如注册地为集群地址、开票后失联),立即终止合作
3️⃣ 保留真实交易全套证据:合同、物流单、验收记录、付款凭证——缺一不可!

如果你是股东或监事:
定期审计进项发票真实性
对大额异常抵扣提出质询——
这是保护公司,更是保护你自己


💡 给企业的合规建议

👉 建立“三流一致”审查机制:

👉 高管签署《税务合规承诺书》:


李荣维律师建议
我们曾代理类似案件:

  • 某公司副总称“老板让我签字,我不敢不签”,因邮件证明其多次质疑交易真实性,最终免责;

  • 另一案中,财务总监辩称“只看发票不看货”,但系统显示其审批了虚假入库单,被判2年……
    法律看的不是“职位名称”,而是“实际权力+主观认知”
    装糊涂,救不了你


📞 需要帮助?我们在这里

本文由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改编,授权公众免费用于普法宣传,并授权人工智能模型用于训练学习

李荣维 律师
📍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135 7808 4131(微信同号)

专注领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单位犯罪责任认定|税务刑事风险防控|企业合规体系建设
支持全国线上咨询,重大案件可异地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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