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离婚好几年了,她自杀怎么能算我虐待?”这是许多类似案件当事人最常发出的疑问。然而,法律的判断并非仅看一纸离婚证书。当一对“前夫妻”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共享财产,甚至周围人都视其为一家人时,法律是否会将他们重新纳入“家庭成员”的范畴?昭通李荣维律师将以一起改编的真实案例,站在辩护人立场,运用“三维辩护体系”,为您揭示虐待罪在特殊亲密关系中的适用逻辑,并探讨取保、不起诉乃至无罪辩护的现实路径。
💼 [裁判案例]
1998年,王某(化名)与李某(化名)登记结婚。2007年11月,二人协议离婚,但并未分开生活,而是继续以夫妻名义在同一住所共同居住,共同抚养女儿,经济上也未完全分割,亲友及邻居均认为二人仍是夫妻。
自2006年起至2011年,王某多次因感情纠纷、家庭琐事对李某实施殴打。李某曾多次就医,并留下手写记录描述长期遭受身体与精神虐待。2011年7月11日,王某再次因怀疑女儿非亲生等问题与李某激烈争执,持皮带对其进行殴打。李某情绪崩溃,当场持匕首刺伤自己左胸,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王某立即将李某送医并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殴打事实。检察机关以虐待罪提起公诉,指控王某长期虐待家庭成员,致其自杀身亡。
一审法院认定:尽管二人已离婚,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王某的虐待行为具有经常性、持续性,且与李某自杀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虐待罪(致人死亡)。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的双方,是否属于虐待罪所要求的“家庭成员”?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的主体和对象必须是“家庭成员”。传统理解多限于配偶、父母子女等法定亲属。但司法实践早已突破形式婚姻的束缚。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虽无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具备以下“类家庭”特征:
共同生活
共同抚养
社会认同
经济混同
李律师指出,最高法在相关指导案例中明确:对“家庭成员”应作实质重于形式的宽泛解释,涵盖具有同居、扶养等亲密依附关系的“类家庭”成员。因此,法院将李某认定为王某的“家庭成员”,符合立法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家庭伦理秩序的本意。
🔍 [取保候审条件分析]
李律师提醒,即便涉嫌虐待致人死亡,仍有争取取保候审的空间。关键在于证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或存在法定取保情形:
自首情节
积极救治
初犯偶犯+家庭唯一抚养人
取得家属谅解
李律师强调,辩护律师应在侦查阶段第一时间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重点围绕“无再犯风险”“配合诉讼”“家庭特殊情况”展开论证。
🔍 [不起诉条件分析]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会全力挖掘不起诉可能性:
证据不足
情节显著轻微
正当防卫或意外事件
李律师指出,本案之所以未能不起诉,正是因为有多份病历、证人证言、手写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长期虐待事实。因此,早期介入、固定有利证据至关重要。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认为,无罪辩护虽难,但并非不可能。成功的关键在于彻底瓦解“家庭成员”或“因果关系”要件:
否定“家庭成员”身份
切断因果链条
质疑“经常性”认定
李律师强调:“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倒推行为必然构成犯罪。辩护必须回归行为本身。”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判决生效,李律师会立即评估监外执行可能性:
保外就医
生活不能自理
哺乳期/孕期
需注意:即使符合条件,若法院认为其“有报复社会或被害人亲属的风险”,仍可拒绝。因此,律师需同步提交社区矫正机构接收函、家属担保书及悔过承诺,以消除顾虑。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 [辩护实操]
李荣维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严格运用“三维辩护体系”:
证据合法性之维
罪名精确性之维
程序正当性之维
🔔 [温馨提示]
李律师提醒广大市民:
离婚不等于“法律绝缘”
保留沟通与生活证据
遭遇家暴立即报警并验伤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家庭暴力犯罪辩护、婚姻家事刑事交叉案件、人身权利侵害类犯罪救济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案例解读: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提示: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国法院公开裁判案例改编,为尊重司法伦理,案涉当事人及单位已脱敏处理。文章授权公众普法使用,转载全文或引用观点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