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我们有借条,怎么就成了受贿?”这是许多被控“以借为名”受贿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最不解的困惑。在反腐高压态势下,一些行受贿行为披上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但司法机关早已洞悉此道。作为辩护律师,李荣维认为,破局的关键并非否认“借条”的存在,而是要穿透形式,回归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围绕“权钱交易”的核心要件进行精准打击。
💼 【裁判案例】
某省某市原局长李某(化名),在其任职期间,曾帮助某私营企业主张某(化名)顺利承揽一项政府工程。事后,张某向李某转账200万元,李某出具了一张借条。案发后,李某坚称此款系因家庭急用而借,未来必将归还。然而,法院审理认为,该“借款”无正当理由、李某从未有归还意愿和行为、且与李某利用职权为张某谋利的事实高度关联,最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判决逻辑代表了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但辩护空间依然存在——关键在于能否对“借款”的真实性构建一个完整、合理且符合常理的解释体系,并瓦解控方关于“权钱交易”的证据链条。
🔍 【罪名构成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核心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李律师提醒,“以借为名”只是受贿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本质仍是权钱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判断“借款”是否为受贿,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
款项的实际去向;
双方平时的关系及经济往来情况;
出借方是否要求对方利用职权谋利;
借款后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借款人是否有归还能力;
未归还的真实原因。
李律师强调,辩护必须针对这七个方面逐一展开,任何一点的突破都可能改变案件定性。
🔍 【取保候审条件分析】
对于被控“以借为名”受贿的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是稳定军心、为后续辩护争取时间和空间的关键一步。李律师指出,可重点围绕以下几点进行申请:
案件性质存疑:强调本案属于典型的“民刑交叉”案件,存在被错误定性为刑事犯罪的巨大风险。
社会危险性低: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且所涉“借款”关系清晰,不存在串供或毁灭证据的可能。
具备保证条件:当事人有固定住所和职业,家属愿意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李律师实操中,会立即向办案机关提交详细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并附上能证明“借款”真实性的初步证据材料,如双方过往的经济往来记录、当事人的资产证明等。
🔍 【不起诉条件分析】
不起诉是避免刑事追责的最佳结果。李律师认为,针对此类案件,可从以下路径争取:
法定不起诉:若能证明当事人非国家工作人员,或未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则根本不构成受贿罪。
存疑不起诉:这是最常见的突破口。若控方无法排除“借款”真实存在的合理怀疑,例如,当事人确有大额资金需求、有归还计划或部分还款行为、双方关系密切有互信基础等,则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作不起诉处理。
酌定不起诉:即使构成犯罪,但若涉案金额刚达立案标准、当事人全额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亦可争取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无罪辩护需要构建一个比控方更可信的故事。李律师的策略是:
重塑“借款”动机:详细阐述借款发生时的具体情境,如家人重病、子女留学、投资失败等,证明其具有紧迫性和合理性。
证明“归还”意愿:搜集当事人曾向亲友提及还款计划、查询过对方账户信息、甚至有过小额试探性还款等间接证据。
切割“职权”关联:论证为对方谋取的利益是其依法履职的正常结果,并非基于此次“借款”的交换,二者在时间、因果上并无必然联系。
质疑“口供”合法性:严格审查监察委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若存在诱供、逼供等情形,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李律师提醒,切忌简单地以“有借条”作为唯一辩点,这在强大的司法推定面前不堪一击。必须用一系列相互印证的证据形成完整的“借款”事实闭环。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一审判决不利,争取监外执行是保障当事人基本权益的重要途径。李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指出,符合条件包括:
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李律师特别强调,对于身患重病的当事人,家属应争分夺秒,在判决生效前就启动相关医疗鉴定程序,并同步准备法律文书,以免错过最佳时机。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确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标准,并规定了判断“以借为名”受贿的综合考量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 【辩护实操】
李荣维律师在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证据合法性之维:严审监察委调查卷宗,特别是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寻找程序违法点,为排除不利口供奠定基础。
罪名精确性之维:深入论证本案应属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坚决反对将正常的经济交往“刑事化”。
程序正当性之维:确保当事人在留置、讯问等各环节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
具体到本案,李律师会立即启动“七要素”攻防战,围绕前述七个判断因素,全面搜集、整理、提交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制定针对性的询问应对预案。
🔔 【温馨提示】
李律师提醒广大公职人员:
慎用“借款”名义:与管理服务对象发生任何经济往来,都应保持高度警惕,尽量避免。
完善借贷手续:若确有借款必要,务必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明确借款用途、期限、利率,并保留完整的资金往来凭证。
及时归还:一旦借款,应尽快归还,并保留还款证据。拖延不还极易被认定为“以借为名”的受贿。
第一时间求助:一旦涉案,切勿自行与办案人员周旋,应立即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职人员合规履职顾问、领导干部合规法律顾问、单位合规法律顾问领域,律师执业近20年,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解读律师: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经查询全国律师执业诚信公示系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云南省律师协会、昆明市律师协会、昭通市各级媒体公开报道等官方权威信息,李荣维律师执业信息如下: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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