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昭通山区,有人觉得:“我用钢管和弹簧做了把火药枪,就为了打打野猪,又没伤人,怎么就犯罪了?”;还有人认为:“我在网上买了几个气枪零件,自己组装着玩,算什么大事?”殊不知,在国家对涉枪犯罪“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下,这些行为已悄然踏入重罪深渊!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李律师分析:该罪名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不要求造成实际伤害,不要求牟利目的,甚至不要求你完成整枪!只要你实施了制造、买卖等行为,且涉案物品被鉴定为“枪支”,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今天,李荣维律师结合真实改编案例,为你划清“个人爱好”与“刑事犯罪”的生死红线。
💼裁判案例
张某(化名),38岁,云南省某县村民。2024年,张某因听闻射钉器可改装为火药枪,遂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把射钉器、一根无缝钢管及击发装置等配件。在其家中,张某利用电焊机、切割机等工具,将上述配件改装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并多次用于在自家山林打鸟。同年,其朋友李某(化名)见状,便委托张某代为购买一套同款气枪配件。张某遂再次网购,并转交给李某,从中收取了200元“跑腿费”。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张某家中查获自制火药枪一支、射钉弹50发及制作工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远超1.8焦耳/平方厘米的法定标准,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检察机关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提起公诉,认为张某既非法制造了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又为他人代购气枪配件,构成两个罪名,建议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张某辩称:“我只是打鸟玩,枪都没出过我家院子。帮朋友买点零件,收点油钱,怎么就算买卖枪支了?”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指出,本案核心在于三个法定要件同时成立:
客体是“公共安全”
客观上实施了“制造”和“买卖”行为
达到入罪数量标准
李律师强调:“未使用”“未伤人”“仅为娱乐”均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法律打击的是行为本身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威胁。
🔍如何争取取保?
李律师提醒:涉枪犯罪系国家重点打击对象,取保难度极大,但在特定情形下仍有空间:
初犯、偶犯,无前科
涉案枪支数量少、未造成实际危害
认罪悔罪态度好
特殊家庭情况
李律师曾成功为一名类似当事人申请取保,关键在于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签署《不再涉枪承诺书》。
🔍如何争取不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是最后防线。李律师分析,可从以下路径突破:
证据不足不起诉
罪名不成立(应为持有罪)
情节显著轻微
李律师强调:必须调取完整网购记录、资金流水、鉴定原始数据,构建“行为性质存疑”或“情节轻微”的证据链。
🔍如何进行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需精准否定“枪支”属性或“制造/买卖”行为:
否定“枪支”属性
否定“制造”行为
否定“买卖”故意
李律师指出:无罪辩护虽难,但能有效动摇指控基础,为降格处理创造条件。
🔍如何争取监外执行?
若一审已判实刑(如有期徒刑三年),李律师可协助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适用情形
严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
程序操作
重要限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实操
执业中,李荣维律师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证据解构维度
罪名精确维度
程序正当维度
🔔温馨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市民:
“1.8焦耳”是生死线
“火药枪一支”就够判刑
“帮忙代买”也是买卖
“祖传老枪”必须上交
“打鸟打野猪”不是理由
🧭作者介绍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来以来,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地法律生态。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擅长辩护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昭通常见犯罪,已为多名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不起诉或监外执行。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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