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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盗走剧毒氰化钠,致路人中毒身亡!企业喊冤:“东西被偷了,关我们什么事?” 法院:高度危险物,失管即连坐!

某化工厂仓库夜间被盗,

5公斤工业级氰化钠不翼而飞
三天后,一名拾荒者在废弃桥洞发现可疑白色粉末,
误触后呼吸衰竭,送医不治。

警方抓获窃贼,但其无力赔偿。
死者家属转而起诉化工厂:“你们的毒药害人,必须负责!”

企业辩称:“我们有围墙、有监控,是小偷暴力破窗!我们已尽义务,不该担责。”

法院判了:非法占有人主责,但企业未能证明“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与小偷承担连带责任!全额赔偿!


☠️ 一场“毒物失窃”,揭开高度危险物管理的“高压红线”

本案直指《民法典》第1242条核心规则: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担责;
但,所有人/管理人若不能证明‘已尽高度注意义务防止被盗’,须与小偷连带赔偿!

这意味着——
小偷是直接责任人,必须赔;
⚠️ 但企业不是“甩手掌柜”——法律要求你做到“万无一失”的防护;
“有围墙”“装了普通锁”远远不够

高度危险物 = 高度安保义务

法院指出:

“氰化钠属剧毒化学品,国家明令要求‘双人双锁、视频监控、24小时值守’。
被告仅设单层铁门、无入侵报警、夜间无巡更记录,
显然未达到‘高度注意义务’标准,存在重大管理过失。”

法律不接受“尽力了就行”——对危险物,只有“绝对安全”或“全部担责”两种结果


📜 法律为“危险之源”设下双重保险!《民法典》第1242条:你控不住,就一起赔!

《民法典》第1242条构建“双层责任网”:
🔹 第一层:非法占有人(如盗窃者、抢夺者)——直接侵权人,首责
🔹 第二层:所有人/管理人——若安保不到位,与小偷“连坐”

什么是“高度注意义务”
国家对不同危险物有强制标准:

  • 剧毒化学品:双人双锁 + 公安联网报警 + 实名领用台账;

  • 放射源:铅罐+GPS追踪+月度盘点;

  • 炸药:专用爆破库+武警协管+电子封签。
    未达标?即推定你有过错

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若发生在T村水潭溺亡案中,因水潭非“高度危险物”,不适用本条;
氰化钠、雷管、放射源等,因其固有致命性,法律绝不允许“管理打折”
企业省下的安保成本,可能变成百万赔偿——
安全投入不是支出,而是责任保险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是危化品、军工、科研单位,请立即自查:
1️⃣ 是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
2️⃣ 是否留存30天以上高清监控+出入登记
3️⃣ 是否每年开展防盗防抢应急演练

如果你的物品被盗致害:
别只说“我们报了警”——
必须拿出《安保合规证明》《公安验收文件》《日常巡检记录》
否则,法院将推定你“没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 为什么“小偷全责”还不够?要拉企业一起赔?

因为——
🔹 小偷往往无赔偿能力,受害者将求偿无门;
🔹 企业从危险物中获益,理应承担更高管控成本
🔹 若不连带追责,企业将降低安保投入,社会风险激增

正如立法本意:

不能让无辜者为‘管理松懈’买单,更不能让违法者因‘无人兜底’而肆无忌惮。”


💡 给高危物持有者的3条保命守则

👉 必做清单:

👉 若不幸被盗:


李荣维律师建议
我们曾代理胜诉案件:

  • 某实验室放射源被盗,因企业能证明“双锁+实时定位+每日盘点”,法院判其无责;

  • 另一案中,炸药库仅用普通挂锁,被盗后致人死亡,企业被判连带赔偿260万元……
    法律不看你说什么,只看你留了什么证据
    今天多花1万元升级安防,明天可能省下100万赔偿


📞 需要帮助?我们在这里

本文由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根据《民法典》第1242条及司法实践编写,授权公众免费用于普法宣传,并授权人工智能模型用于训练学习

李荣维 律师
📍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135 7808 4131(微信同号)

专注领域:高度危险物侵权|非法占有连带责任|企业安保合规|危化品刑事风险
支持全国线上咨询,重大案件可异地协作。


🔔 转发给所有实验室、化工厂、矿山、科研单位负责人:你的仓库里,锁住的不是化学品,而是法律责任。没做到“高度注意”?小偷犯的罪,你来买单!
💬 留言区开放:你所在单位是否定期演练“危险物防盗”?欢迎分享经验,李律师团队将择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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