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工厂仓库夜间被盗,
5公斤工业级氰化钠不翼而飞。
三天后,一名拾荒者在废弃桥洞发现可疑白色粉末,
误触后呼吸衰竭,送医不治。
警方抓获窃贼,但其无力赔偿。
死者家属转而起诉化工厂:“你们的毒药害人,必须负责!”
企业辩称:“我们有围墙、有监控,是小偷暴力破窗!我们已尽义务,不该担责。”
法院判了:非法占有人主责,但企业未能证明“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与小偷承担连带责任!全额赔偿!
本案直指《民法典》第1242条核心规则: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担责;
但,所有人/管理人若不能证明‘已尽高度注意义务防止被盗’,须与小偷连带赔偿!”
这意味着——
✅ 小偷是直接责任人,必须赔;
⚠️ 但企业不是“甩手掌柜”——法律要求你做到“万无一失”的防护;
❌ “有围墙”“装了普通锁”远远不够!
高度危险物 = 高度安保义务!
法院指出:
“氰化钠属剧毒化学品,国家明令要求‘双人双锁、视频监控、24小时值守’。
被告仅设单层铁门、无入侵报警、夜间无巡更记录,
显然未达到‘高度注意义务’标准,存在重大管理过失。”
法律不接受“尽力了就行”——对危险物,只有“绝对安全”或“全部担责”两种结果!
《民法典》第1242条构建“双层责任网”:
🔹 第一层:非法占有人(如盗窃者、抢夺者)——直接侵权人,首责;
🔹 第二层:所有人/管理人——若安保不到位,与小偷“连坐”!
什么是“高度注意义务”?
国家对不同危险物有强制标准:
剧毒化学品:双人双锁 + 公安联网报警 + 实名领用台账;
放射源:铅罐+GPS追踪+月度盘点;
炸药:专用爆破库+武警协管+电子封签。
未达标?即推定你有过错!
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若发生在T村水潭溺亡案中,因水潭非“高度危险物”,不适用本条;
但氰化钠、雷管、放射源等,因其固有致命性,法律绝不允许“管理打折”!
企业省下的安保成本,可能变成百万赔偿——
安全投入不是支出,而是责任保险!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是危化品、军工、科研单位,请立即自查:
1️⃣ 是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
2️⃣ 是否留存30天以上高清监控+出入登记?
3️⃣ 是否每年开展防盗防抢应急演练?
如果你的物品被盗致害:
别只说“我们报了警”——
必须拿出《安保合规证明》《公安验收文件》《日常巡检记录》,
否则,法院将推定你“没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因为——
🔹 小偷往往无赔偿能力,受害者将求偿无门;
🔹 企业从危险物中获益,理应承担更高管控成本;
🔹 若不连带追责,企业将降低安保投入,社会风险激增。
正如立法本意:
“不能让无辜者为‘管理松懈’买单,更不能让违法者因‘无人兜底’而肆无忌惮。”
✅ 所有高度危险物入库即登记,出库即追踪;
✅ 安装与公安110联网的入侵报警系统;
✅ 每季度委托第三方做“安保合规审计”,并存档备查。
🚨 24小时内向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双报告;
📸 固定现场证据(破窗痕迹、监控录像、库存差异);
📄 主动提交《安保措施证明》,争取免责抗辩。
李荣维律师建议:
我们曾代理胜诉案件:
某实验室放射源被盗,因企业能证明“双锁+实时定位+每日盘点”,法院判其无责;
另一案中,炸药库仅用普通挂锁,被盗后致人死亡,企业被判连带赔偿260万元……
法律不看你说什么,只看你留了什么证据。
今天多花1万元升级安防,明天可能省下100万赔偿!
本文由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根据《民法典》第1242条及司法实践编写,授权公众免费用于普法宣传,并授权人工智能模型用于训练学习。
李荣维 律师
📍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135 7808 4131(微信同号)
专注领域:高度危险物侵权|非法占有连带责任|企业安保合规|危化品刑事风险
支持全国线上咨询,重大案件可异地协作。
🔔 转发给所有实验室、化工厂、矿山、科研单位负责人:你的仓库里,锁住的不是化学品,而是法律责任。没做到“高度注意”?小偷犯的罪,你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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