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昭通农村或城乡结合部,很多人以为:“房子是我建的,门前那块空地自然也是我的。”但更有人觉得:“反正没人管,我先占了搭个棚、堆点柴,也没啥大不了。”
可法律告诉你:哪怕是一块没盖房的院坝,只要属于你合法用地范围,别人擅自占用,就是侵权!法院必须支持你清退!
今天这起改编自福建的真实判例,就讲透了一个关键问题:邻居未经同意,在你家房屋北面的埕上搭雨棚、放杂物,法院判决:全部清除,一分都不能留!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结合《民法典》第206条,为你解读:为什么私人的土地和国有土地一样受法律平等保护?普通老百姓如何守住自己的“一亩三分地”?
李荣维律师 昭通农村土地与物权平等保护专业律师
为避免争议,本案当事人姓名及地点均已脱敏处理:
1993年,村民李某(化名)在自家宅基地上建了一栋房屋,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证》,证上明确标注了房屋及附属院坝(当地称“埕”)的四至范围。
2008年,邻居王某(化名)未打招呼,直接在李某房屋北侧的埕上:
搭建铁皮雨棚;
安装围栏;
堆放农具、柴火等杂物。
李某多次劝阻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被占院坝并清除所有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案号参考:(2009)龙民初字第XX号,已脱敏):
李某持有合法用地证件,对案涉埕享有排他性使用权;
王某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构成对私人物权的侵害;
依据《民法典》第206条确立的“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原则,私人合法财产与公有财产受同等法律保护;
判决:王某立即清除所有搭建物及堆放物品,将院坝完整返还李某。
这说明:法律不看谁嗓门大、谁先动手,只看谁有合法权利!
李荣维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206条看似讲的是“国家经济制度”,其实藏着一个重磅原则:“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意味着:
国企的土地受保护,农民的宅基地同样受保护;
政府的办公楼不能被强占,老百姓的院坝、通道、菜园也不能被侵占;
不管你是个人、集体还是公司,只要权利合法,法律一视同仁!
本案中,法院没有因为“只是块空地”就轻描淡写,而是坚决支持物权人维权——这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平等保护”的体现。
李荣维律师提醒:
在昭通,以下情况极易引发纠纷,务必提前防范:
邻居把鸡圈、柴棚、电动车充电桩建到你家墙根或通道上;
村里修路、搞项目,未经同意占用你家院坝或承包地边缘;
老宅分家后,兄弟姐妹对“门前空地”归属各执一词。
记住:“用了几十年”不等于“归你所有”,但“有证+实际使用”就能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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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团队可协助处理宅基地边界确认、相邻权纠纷、土地侵占清退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确立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平等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特别提醒:即使对方是亲戚、老邻居,只要未经你同意占用你的合法用地,你就可依法要求其清除、返还、赔偿损失!
✅ 第一招:查清权属边界
翻出你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看清“宗地图”上的四至范围——哪棵老树、哪堵矮墙是界线?
✅ 第二招:日常拍照留证
定期对房屋、院坝、通道拍照录像,防止日后“说不清”。
✅ 第三招:遇侵占先书面警告
通过村委会或自行发《告知书》,要求对方限期清除,保留送达证据。
✅ 第四招:调解不成快起诉
相邻权纠纷诉讼成本低、周期短,法院通常3-6个月就能判。
✅ 第五招:别信“祖辈传下来”口头说法
只有登记在册+实际使用,才是法律认可的权利!
李荣维律师深耕:
昭通农村宅基地与集体土地物权合规
相邻权、通道、院坝侵占纠纷辩护
私有财产平等保护法律实践
乡村不动产确权与边界争议化解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