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2012年,吴某任某国有控股投资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获悉苏宁集团、丰盛集团巨额融资需求,在总公司未否决项目的情况下,未向公司汇报,转而通过其实际控制的私人公司承接业务,收取财务顾问费超3亿元,并向合作方人员行贿700万元。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二审维持原判。
此案引发三大核心争议:
国有控股公司经理是否属于《刑法》第165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
公司营业执照未列明“财务顾问”,能否认定其与私人公司所营属“同类营业”?
交易各方均获利、无实际损失,是否仍具刑事可罚性?
若从“三维辩护体系”切入,是否存在主体不适格、行为不构成“同类营业”或缺乏社会危害性的辩护空间?
本文将依“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展开深度推演。
目标:质疑主体身份与“同类营业”的客观基础,还原企业性质与业务边界。
招式1:审查委派程序是否符合“从事公务”要件
若吴某系市场化聘任、未纳入组织人事管理序列,其身份更接近职业经理人,非“国家工作人员”。
招式2:核实农银国联股权结构及控制权归属
国有股仅占30%,且无实际控制权,不符合“国有公司”实质标准,主体资格存疑。
招式3:核查“财务顾问”是否属公司实际经营范畴
若公司从未以自身名义开展同类业务,仅偶有咨询答复,不能推定其具备该营业能力。
招式4:分析“经委派”是否等于“代表国有意志”
其任命由农行党委推荐,但任职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履职内容为商业决策,非“公务”。
招式5:评估“交易机会”是否确定归属于公司
总公司已暂缓项目,吴某运作时公司尚未立项,所谓“剥夺机会”缺乏事实前提。
招式6:比对同类案件主体认定尺度
多地法院对国有参股/控股企业高管未以本罪论处,体现司法审慎。
招式7:提交公司章程与董事会决议
证明公司重大投资需总部审批,吴某无权单方决定项目归属,不存在“抢夺”可能。
招式8:调取公司历年业务台账
若从未开展财务顾问收费业务,可证“同类营业”不成立。
招式9:引入国资监管专家意见
强调:《刑法》第165条中的“国有公司”应限于国有独资,否则将不当扩大打击面。
✅ 小结:主体不适格+营业不同类=罪名不成立。证据维度可瓦解指控基础。
目标:防止将商业竞业纠纷刑事化,坚守罪刑法定原则。
招式10:聚焦“国有公司、企业”的法定内涵
根据最高法早期解释,“国有公司”仅指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不在此列。
招式11: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与“国有公司董事、经理”
即便吴某可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用于贪污贿赂罪),也不当然符合本罪特殊主体要求。
招式12:核验“同类营业”是否需工商登记一致
若公司经营范围无“财务顾问”,而私人公司以此名义签约,二者业务性质不同。
招式13:援引《公司法》竞业禁止条款
此类行为应首先通过民事追责(如归入权)解决,非必然入刑。
招式14:论证更符合“背信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若构成犯罪,也应适用《刑法》第169条之一,而非第165条。
招式15:强调“法益侵害”缺失
交易顺利完成,融资方、出资方、信托通道均获利,未损害市场秩序或国有资产。
招式16:指出其未隐瞒项目来源
合作方知悉其原任职背景,非秘密截留。
招式17:说明收益已部分用于项目成本
如支付中介、差旅、尽调费用,非纯粹个人牟利。
招式18:提交主动退赃与认错材料
虽对定性有异议,但愿退还所得,体现悔过态度。
✅ 小结:本罪是特殊主体+特殊行为的窄口径罪名。法律维度可守住无罪底线。
目标:确保罪名适用不突破立法原意,防止类推入罪。
招式19:申请对“国有属性”进行国资部门认定
请求国资委出具企业性质说明,明确其非国有独资。
招式20:要求召开专家论证会
邀请刑法、公司法、国资法学者就主体与营业范围发表意见。
招式21:主张“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在主体与行为定性存在重大争议时,应作无罪解释。
招式22:要求公诉人出示“同类营业”的行业标准
若仅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机械比对,忽视实质功能,应予驳回。
招式23:申请农银国联原董事长出庭作证
证实公司对该项目无继续推进意愿,吴某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
招式24:在量刑建议中请求“若定罪则免予刑事处罚”
鉴于无被害人、无秩序破坏,即便定罪亦不应实刑。
招式25:对“扩大解释主体”提出违宪审查建议
主张将国有控股企业纳入本罪主体,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招式26: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法律适用疑问
建议明确《刑法》第165条中“国有公司”不包括控股、参股企业。
招式27:推动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
明确:仅当公司为国有独资、且行为直接抢夺已立项项目时,方可构成本罪。
✅ 小结:程序是防止类推入罪的堤坝。越是新型混合所有制案件,越需严格解释。
回看本案,若辩护律师在侦查初期即启动三维体系:
证据维度固定公司非国有独资、无财务顾问业务;
法律维度坚决主张主体不适格、“同类营业”不成立;
程序维度申请专家论证、国资认定;
完全有可能实现全案无罪的结果——即便存在道德瑕疵,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打击职务犯罪必须精准,但不能让一次商业判断的偏差,被升格为刑事犯罪的枷锁。
真正的法治,是在守护国有资产的同时,依然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包容混合所有制的复杂性、警惕刑法的过度扩张。
而“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正是我们在经济刑法的模糊地带,为企业管理者守住最后一道合法经营防线的罗盘。
注: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已对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项目名称、案号、法院名称、地域信息、办案人员及原始页码等作全面脱敏处理,仅用于刑事辩护方法论探讨与普法交流。
作者简介:李荣维,执业近二十年,专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独创“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体系,致力于推动中国刑事辩护走向系统化、专业化与实效化。
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