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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与“同类营业”如何认定?——基于三维辩护“三维九法二十七式”体系的精细化辩护推演

作者:李荣维 | 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2012年,吴某任某国有控股投资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获悉苏宁集团、丰盛集团巨额融资需求,在总公司未否决项目的情况下,未向公司汇报,转而通过其实际控制的私人公司承接业务,收取财务顾问费超3亿元,并向合作方人员行贿700万元。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二审维持原判。

此案引发三大核心争议:

  1. 国有控股公司经理是否属于《刑法》第165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

  2. 公司营业执照未列明“财务顾问”,能否认定其与私人公司所营属“同类营业”?

  3. 交易各方均获利、无实际损失,是否仍具刑事可罚性?

若从“三维辩护体系”切入,是否存在主体不适格、行为不构成“同类营业”或缺乏社会危害性的辩护空间?

本文将依“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展开深度推演。


一、第一维度:证据解构 —— 打掉指控根基

目标:质疑主体身份与“同类营业”的客观基础,还原企业性质与业务边界。

(一)非法证据排除法

(二)瑕疵证据否定法

(三)有利证据补强法

小结:主体不适格+营业不同类=罪名不成立。证据维度可瓦解指控基础。


二、第二维度:罪名辨析 —— 守住法律边界

目标:防止将商业竞业纠纷刑事化,坚守罪刑法定原则。

(四)构成要件拆解法

(五)相似罪名对比法

(六)罪轻情节提炼法

小结:本罪是特殊主体+特殊行为的窄口径罪名。法律维度可守住无罪底线。


三、第三维度:程序合规 —— 捍卫基本权利

目标:确保罪名适用不突破立法原意,防止类推入罪。

(七)强制措施干预法

(八)诉讼权利保障法

(九)程序瑕疵救济法

小结:程序是防止类推入罪的堤坝。越是新型混合所有制案件,越需严格解释。


结语:在保护国有资产与激发市场活力之间守住边界

回看本案,若辩护律师在侦查初期即启动三维体系:

完全有可能实现全案无罪的结果——即便存在道德瑕疵,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打击职务犯罪必须精准,但不能让一次商业判断的偏差,被升格为刑事犯罪的枷锁
真正的法治,是在守护国有资产的同时,依然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包容混合所有制的复杂性、警惕刑法的过度扩张

而“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正是我们在经济刑法的模糊地带,为企业管理者守住最后一道合法经营防线的罗盘。


: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已对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项目名称、案号、法院名称、地域信息、办案人员及原始页码等作全面脱敏处理,仅用于刑事辩护方法论探讨与普法交流。
作者简介:李荣维,执业近二十年,专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独创“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体系,致力于推动中国刑事辩护走向系统化、专业化与实效化。
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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