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某国有运输企业改制期间,原董事长佟某与财务部长牛某通过虚列负债、隐瞒内部银行利息等方式,将685万余元国有资产转入新设股份公司,由1870余名职工及管理层持股;后又以公司定期存单为10名高管质押贷款补缴股金;此外,佟某多年以“借款”名义收受他人财物189万余元。一审以贪污、挪用公款、受贿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二审改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合并执行十三年。
此案凸显三大争议焦点:
隐匿资产用于全员持股,是贪污还是私分国有资产?
经集体默许的质押贷款,是否构成挪用公款?
长期不还的“借款”,能否认定为受贿?
若从“三维辩护体系”切入,能否更早锁定有利定性、避免重罪叠加?
本文将依“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展开深度推演。
目标:质疑“个人贪占”主观故意,还原单位决策与公开性特征。
招式1:审查改制方案形成过程合法性
募股章程、股份制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并公示,明确“管理层必须持股、鼓励多持”,证明资产处置服务于改制政策,非个人图利。
招式2:核实评估资料缺失是否属故意隐瞒
内部银行利息未纳入评估,系因账目混乱、呆坏账未核销,财务人员建议暂不提供,属技术性遗漏,非蓄意隐匿。
招式3:核查“借款”凭证形式与实质矛盾
虽有借条,但无还款期限、利率模糊、多年无催收记录,不符合正常借贷逻辑,但需结合双方关系综合判断。
招式4:分析受益主体广泛性
改制后1870余人持股,普通职工占30.74%,佟某仅持6.67%,利益未集中于少数人,不符合贪污罪“少数人分赃”特征。
招式5:评估质押贷款的集体合意
10名高管均签署贷款合同,银行集中上门办理,事后无人异议,体现默示同意,非个人擅自决定。
招式6:比对同期同类改制案例
同期多地国企改制普遍存在“低评资产、贷转股”操作,部分获地方政府默许,不宜单独刑事追责。
招式7:调取改制会议纪要与政府批复
提交市政府关于“管理层控股”的红头文件及公司班子会记录,证明行为具有政策依据和集体意志。
招式8:提交职工入股自愿声明
普通职工放弃入股系因经济困难,非被剥夺权利,印证改制程序公开、自愿。
招式9:引入审计报告说明资产性质
申请第三方机构对“内部银行利息”“客运跨区余额”进行专项审计,厘清其是否属于可分配利润或待处理负债。
✅ 小结:隐匿≠贪污。证据维度可揭示行为背后的单位意志与政策背景。
目标:精准区分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与正常经营行为。
招式10:聚焦“私分”与“贪污”的核心区别
根据两高《意见》,面向多数人、一定程度公开、体现单位意志的行为,应定私分国有资产罪,而非贪污罪。
招式11:区分“挪用”与“单位担保”
存单质押系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高管承担还款责任,公司未实际损失资金,不符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要件。
招式12:核验“借款”是否具备权钱交易本质
若出借人系下属或业务关联方,且借款后持续获得职务便利,则“借款”实为变相受贿。
招式13:排除贪污罪适用可能
贪污罪要求“非法占有归己”,而本案资产转入全体股东共有公司,个人未直接占有,不符合该罪构成。
招式14:论证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根据《全国法院经济犯罪座谈会纪要》,经单位集体研究或为单位利益决定公款使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招式15:援引“历史原因免责”条款
两高《意见》明确:特定历史条件下为完成改制实施的违规行为,无主观恶意、危害不大,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招式16:强调私分国有资产罪法定刑较轻
该罪最高刑七年,远低于贪污罪(十五年),定性正确可大幅降刑。
招式17:区分主从犯责任
牛某作为财务人员,仅执行指令,作用次要,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招式18:提交退赃与悔罪表现
案发后主动退缴股份及违法所得,体现悔罪态度,符合从宽条件。
✅ 小结:定性决定命运。法律维度需严守罪名构成要件,防止重罪误用。
目标:确保历史政策因素被充分考量,防止机械司法。
招式19:审查逮捕必要性
案件涉历史改制问题,非暴力犯罪,嫌疑人配合调查,无逃逸风险,本可取保候审。
招式20: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在二审阶段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强调案件已定性为轻罪,社会危险性低。
招式21:主张“政策容错”原则
强调2000年代国企改制普遍存在类似操作,司法应体现历史宽容。
招式22:要求调取全部改制档案
申请复制市政府批复、评估报告、股东大会决议等全套文件,还原决策全貌。
招式23:申请证人出庭说明集体决策过程
推动其他高管、评估人员出庭,证实质押贷款系集体默许、非个人擅权。
招式24:在认罪认罚中限定罪名范围
对受贿部分认罪,但对贪污、挪用公款保留异议,避免全案认罪导致重判。
招式25:对一审定性错误提出抗诉
针对贪污、挪用公款定性,提交类案检索及司法解释,推动二审改判。
招式26: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建议
对牛玉杰等从犯,主张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招式27:推动判决说理充分化
要求法院详细阐述为何不认定贪污罪、为何接受“集体决策”抗辩,增强裁判说服力。
✅ 小结:程序是历史的回音壁。唯有充分辩论,才能让司法看见时代背景。
回看本案,若辩护律师在侦查初期即启动三维体系:
证据维度收集改制政策文件与集体决策证据;
法律维度坚决主张私分国有资产罪定性;
程序维度推动历史背景纳入量刑考量;
完全有可能实现免于挪用公款罪、降低受贿金额认定、争取缓刑或更短刑期的结果。
国企改制是特定时代的产物,不能以后来的刑法眼光苛责前人的探索。
真正的法治,是在打击腐败的同时,依然理解历史、尊重政策、区分动机与后果。
而“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正是我们在这复杂交汇处,守护公正与温度的导航仪。
注: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已对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案号、法院名称、地域信息、办案人员及原始页码等作全面脱敏处理,仅用于刑事辩护方法论探讨与普法交流。
作者简介:李荣维,执业近二十年,专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独创“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体系,致力于推动中国刑事辩护走向系统化、专业化与实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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